2026年最新版公保喪葬補助怎麼申請?一次搞懂公教人員喪葬補助金額、申請期限!
陽光禮儀過去曾撰寫過一篇文,介紹各種類型的喪葬補助,在此段落將和各位詳細描述公保喪葬補助的背景。
介紹完公保背景後,接下來將和各位分享關於死亡和眷屬喪葬2個福利項目。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銓敘部函釋、各機關人事室公告,如果公教人員本人死亡的話,可以領取2種補助:
殮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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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實際支付殮葬費用之遺族領受;如由遺族共同支付,則該依各遺族實際支付比例領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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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同為軍公教人員,如一方死亡,僅能申請殮葬補助費,配偶不能再申請生活津貼之配偶喪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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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可申請補助,惟給與之標公教準,以最後在職之月俸額為準。
第一點相信比較容易了解,不過第二點和第三點由於係主管機關依法規函釋給各公家機關人事室公告,因此用語上偏向正式,本文將在此額外說明。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條第2項,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給付,所以依照人事室公告,如果夫妻雙方都是公務員,其中一方死亡後只能優先申請喪葬補助費,不能再額外申請眷屬喪葬津貼。
如果是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死亡,依然可以申請殮葬補助,補助金額則是以最後在職時的月薪來計算;這項規定也適用「夫妻皆為公務員」的假設。
公保給付
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7條,公保死亡給付都是一次性給付,同時還要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給付遺屬年金,再加上公保相關法規近年間持續修正,如果您本身已熟悉相關金額與算法、身分是否符合,可以前往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看計算基準彙整表,或是前往台灣銀行公教保險部門諮詢,可以獲得更專業詳細的解答。
公教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死亡,同樣可依照《公教人員保險法》領取下列2種補助款項,當然也有條件限制:
生活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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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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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 1 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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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 20 歲或年滿 20 歲無力謀生,且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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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力謀生係指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符合其中一種狀況即符合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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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符合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的事實,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
公保給付
- 死亡眷屬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被保險人時,應於請領津貼之前,自行協商,推由 1 人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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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請領津貼之眷屬為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 (母)之一方時,在「不重領」原則下,可擇一報領
了解完各項補助的領取條件,接著就是每項補助的金額,根據不同的投保狀況、身分,補助金額也會不同:
殮葬補助金額
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1條,以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81條第1項,公教人員本人死亡後會給付下列喪葬津貼:
| 殮葬方式 | 火化 | 土葬 |
|---|---|---|
| 補助月份 | 7個月 | 5個月 |
| 備註 | 以最後在職時經銓敘審定之本俸等級計算,但不得低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 |
眷屬死亡生活津貼
根據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死亡的眷屬符合前面提及的身分資格或情形,即可申請生活津貼。
| 死亡對象身分 | 父母、配偶 | 子女 |
|---|---|---|
| 補助月份 | 5個月薪俸額 | 3 個月薪俸額 |
公保給付
本人死亡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7條規定本人死亡後依規定一次給付,在近年修正法條後,會根據繳付保險的年份給付不同金額:
| 死亡對象 | 因公死亡者 | 非因公死亡者 |
|---|---|---|
| 補助月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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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給付金額依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保險薪額乘以給付月數 | |
眷屬死亡
| 死亡對象 | 父母、配偶 | 子女 |
|---|---|---|
| 補助月份 | 給付 3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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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以事實發生日當月往前推算 6 個月保險薪額之平均數乘以給付月數得之 | |
| 死亡對象 | 本人 | 眷屬 |
|---|---|---|
| 補助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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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日期 | 死亡日起10年,超過年限不行使而消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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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補助項目不同,申請前需要準備的證明也有差異,我們替各位整理了前面提及的公保補助申請文件清單:
本人死亡
| 補助項目 | 殮葬補助 | 公保給付 |
|---|---|---|
|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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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死亡
| 補助項目 | 生活津貼 | 公保給付 |
|---|---|---|
| 所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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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1條有明訂,相關補助申請後經承保機關核定,要在15天之內給付,若是逾期則要加給利息。
利息部分以台灣銀行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之平均數為當年之年利率。
可以同時申請公保和勞保喪葬補助嗎?
現在許多人可能為了追求額外收入會身兼多職,根據勞動部的公告規定,無論做幾份工都需要個別申請勞保或就保,假如是公教人員的話也能重複加保嗎?一起來看看下列情境就能知道了:
情境一:同一人同時擁有公保與勞保身份,能同時申請兩份補助嗎?
不可以。《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條第2項有規定,若是有重複加保的情形,無論是本人或眷屬遭遇事故身亡,都將不予給付,並且加保期間的年資不予計算,同時也不會退還這期間內繳交的保險費。
情境二:家屬分別投保公保與勞保時可以申請兩份喪葬津貼嗎?
| 投保項目 | 公保「眷屬喪葬給付」 | 勞保「家屬死亡給付」 |
|---|---|---|
| 補助金額 | 父母/配偶死亡給付 3 個月 (40,000×3=120,000) | 父母/配偶死亡給付 3 個月(35,000×3=105,000) |
| 計算基準 | 事實發生日前 6 個月平均保險薪額 | 事故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投保薪資 |
| 生活津貼(喪葬補助) | 符合資格可額外領 5 個月薪俸額 (40,000×5=200,000) | 無(勞保僅有給付,無生活津貼概念) |
這邊還有一個額外狀況要提醒大家,《勞工保險條例》第22條以及《公教人員保險法》第6條都有明文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
白話一點說就是父母如果也有勞保或公保的話,只能以本人死亡給付或家屬死亡給付的名義申請,您可以選擇輔助金額較高的那一項。
公教人員保險法和其他相關法規與施行細則會持續修正,因此建議您可以定時查看就職單位的人事室公告,又或是前往承保單位諮詢,可以獲得更詳細且正確的資訊。

雖然透過承保單位,您才能更了解公保給付的法規和實際補助金額,但這篇文不僅僅是為您整理出現今最新修訂的資訊,也是陽光禮儀希望家屬在面臨悲傷時,能夠有相關的內容可以參考,而不是茫然前進卻不知方向,這就是我們的初衷──陽光溫馨,始終安心。
陽光的前身是民國5年創立的同仁社,也是高雄第一家由台灣人經營的合法葬儀社。民國90年陽光禮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承襲同仁社的百年基業,自行培訓專屬禮儀團隊、提供更具溫度的生命服務,至今圓滿超過15萬個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