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民眾無力負擔喪葬費怎麼辦?一起了解2種高雄市急難救助補助!
陽光禮儀·生前契約 / 2026-07-03
高雄市社會局提供2種社會急難救助方案,讓因傷病死亡等事故,導致生活陷困的家庭可以申請應急,陽光禮儀為您整理這2種救助方案的詳細內容。
救助對象
- 設籍本市市民,最近3個月內遭急難事由致生活陷困者。
- 外縣市民眾缺乏交通費返鄉或本市市民在外縣市獲得職業卻缺乏交通費前往報到者。
救助項目及標準、救助費用金額
| 救助項目及標準 | 補助對象與金額 |
|---|---|
|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
|
| 戶內人口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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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 生活陷於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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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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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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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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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費救助 | 補助所需鐵公路等乘車換票證等;並得酌情補助餐費100元 |
申請急難救助應備文件
根據高雄市急難救助辦法記載,要申請上面提及的救助項目需要備妥下列身分證明與文件:
- 申請調查表。
-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並檢具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財稅資料及全戶戶籍資料。(可填委託書,請區公所代為查調)
- 依審核狀況需提供其他證明文件:死亡證明、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失業證明、失蹤協尋證明、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帳戶凍結以上等證明文件。
申請及洽詢窗口
- 申請窗口: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 洽詢窗口: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3368333轉2459
這項方案是衛福部協助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弱勢民眾,能獲得即時救助,並強化在地化互助通報體系,主動發掘生活陷困之個人及家庭,以速評、速發方式提供救助金,以紓解急困,並連結社工專業評估及個案管理機制,支持經濟脆弱性家庭增能與連結資源,達自立自助目標。
救助對象
最近3個月內發生下列急難事由之一,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 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 因經濟性因素有自殺之虞之通報個案。
- 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 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 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 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 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救助對象認定基準
根據高雄市社會局在公告中提供的強化社會安全網-急難紓困實施方案認定基準表,前面段落提到的救助對象,都要符合下列資格才能申請。
死亡
| 急難事由認定基準 | 生活困陷認定基準 | 核發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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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1-2萬元 |
失蹤
| 急難事由認定基準 | 生活困陷認定基準 | 核發基準 |
|---|---|---|
| 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尚未尋獲者(不受失蹤滿6個月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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罹患重傷病
| 急難事由認定基準 | 生活困陷認定基準 | 核發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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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
| 急難事由認定基準 | 生活困陷認定基準 | 核發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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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因無法工作
| 急難事由認定基準 | 生活困陷認定基準 | 核發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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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變故
| 急難事由認定基準 | 生活困陷認定基準 | 核發基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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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急難事由以最近3個月內發生者,並同一事由以申請1次為限; 但經救助後生活仍陷於困境,經訪視評估,認定確有再予救助之需要者,於本方案實施期間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助。
- 現在或曾經與我國國人結婚且尚未設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如無同住家人,得以其居留證字號及居所申辦。
- 基本生計之認定基準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地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另存款以每人平均不超過15萬元為原則。
-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1/3以 上者、家戶之經濟戶長及雖無收入但實際操持家計者( 每戶以1人為限)。
-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除本人外,其戶內人口如有6歲以下兒童 、在學學生、身心障礙者以及懷胎6個月至分娩後2個月,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婦女,每人加計5,000元;罹患重傷病者,得視其自負醫療費用加計,並以各該分項最高額為限。
- 經評估經濟戶長如有理財方式不當,不宜一次發給關懷救助金者,或採分月、分次方式發給關懷救助金,對於戶內人口生活保障較佳等情形,應以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
申請窗口
如民眾遭逢急難事件,得檢具申請書向區公所社會課、社會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等)或衛生局心理衛生中心申請救助。
實地訪查
受理窗口受理後,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召集訪視小組,於24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
給付方式
- 經完成訪視程序、備齊相關申請文件並經核定機關應完成核定程序,符合規定者得依認定基準表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1萬元至3萬元。經評估必要時,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
- 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訪視小組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規定時,得先發給新臺幣5,000元,並逕送核定機關核定後,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
- 關懷救助金發給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高雄市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核予救助;高雄市政府急難救助後,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得轉報衛生福利部再核予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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