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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骨遷葬補助怎麼領?全台22縣市補償金額一覽

撿骨遷葬補助怎麼領?全台22縣市補償金額一覽

本篇文章是基於【2026撿骨遷葬全攻略】流程、費用、禁忌一次搞懂衍伸的內容,陽光禮儀除了為您介紹遷葬補助的由來,也整理出全台22縣市撿骨遷葬補助清單!

目錄

快速了解撿骨遷葬

  • 撿骨遷葬補助源自內政部自民國70年代末起推動的減少土葬、鼓勵火化晉塔政策,民國82年至109年間全台土葬遺體數從4萬5272具降至1萬662具,降幅超過八成五。
  • 遷葬補償費與遷葬救濟金的差別在於墳墓是否合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民國72年11月11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既存或依法設置的合法墳墓可領取遷葬補償費,私自設置或未經核准的墳墓則只能申請金額較低的遷葬救濟金。
  • 各縣市補償金額由地方政府自訂,多依墳墓面積分級計算,例如桃園市合法墳墓最高補償新臺幣14萬元、花蓮縣最高可達18萬元,救濟金則多按補償費的50%至80%計算,遇到合葬或屍骨未腐需連棺遷葬等情形還會另外加發。
  • 申請遷葬補助的文件因縣市而有差異,以高雄市為例需備妥起掘前墓碑及墓園相片、開棺前後屍骨相片,起掘後再火化者另附火化許可證;台北市、新竹縣等地規定同一墳墓限1人申請,由機關代為遷葬者則會從補助中扣除代遷費用。
  • 墓主自行遷葬若在公告期限內完成,基隆市、新北市、苗栗縣、澎湖縣等地可加發最高50%的自動遷葬獎勵金,逾期未遷的墳墓則視為無主墳墓並由機關代為遷葬,部分縣市不再發放補償,因此申請前應以當地縣市政府最新公告的法規為準。

撿骨遷葬補助的由來──政府鼓勵火化晉塔

根據監察院109年度提供的《內政部推動殯葬現代化與公墓更新管理案》報告指出,國內公墓皆為日治時期設置,因此出現墳塚雜亂、疊葬、缺乏規劃的狀況,因此將公墓公園化納入「端正社會風俗-改善喪葬設施及葬儀計畫」第 1 期及第 2 期計畫的改善項目,而且早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內政部就開始持續呼籲國人減少土葬、鼓勵火化晉塔,並陸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舊墓更新、興建納骨設施等措施。

各縣市政府基於殯葬管理條例開始規範公墓使用年限,根據報告內提供的數據,土葬遺體數在民國82年-民國109年期間從45,272具下降到10,662具,降幅達86.61%,代表土葬需求已經下降許多。

撿骨遷葬的遷葬補償費與遷葬救濟金差在哪?

遷葬補助會根據墳墓是否合法,分成「遷葬補償費」和「遷葬救濟金」兩種類型。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就有詳細說明發給標準:

  • 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應予遷葬。但經公告為古蹟者,不在此限。
  • 前項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應發給遷葬補償費;其補償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發給遷葬救濟金;其要件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至於怎麼樣才算合法墳墓,陽光禮儀以「高雄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放標準」條文舉例說明:

  • 中華民國72年11月11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既存之墳墓。
  • 依法設置之墳墓

換句話說,只要是上述兩種情況的合法墳墓,遷葬時可以領取「遷葬補償費」;若墳墓不符合這些條件(例如私自設置、未經核准),則只能申請金額較低的「遷葬救濟金」。

要在高雄市申請遷葬補償費、遷葬救濟金該準備哪些文件?

陽光禮儀同樣以高雄市法規來舉例,申請發給撿骨補助需要準備這些文件:

  1. 起掘前墓碑及墓園相片。
  2. 開棺前後屍骨相片。
  3. 骨灰(骸)露置未葬、合葬、或屍體尚未腐化情形者,其照片。
  4. 起掘後骨骸再經火化為骨灰者,應檢附火化許可證。

另外每個縣市的補償費、救濟金都不一樣,需要準備的申請文件也會有些微差異,在申請遷葬時記得依照各縣市地方政府頒布的規定為主,陽光禮儀在最後段落也會為您整理全台22縣市的撿骨遷葬補助內容。

全台22縣市撿骨遷葬補助一覽

基隆市

法規名稱基隆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標準
申請文件
  • 申請書及切結書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起掘前墓碑及墳墓全景照片
  • 起掘作業照片
  • 起掘後墓地照片

受葬者親屬認領依法應行遷葬之墳墓,於完成遷葬後,得依本標準申請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經需地機關或其受託機關代為遷葬墳墓者,申請人得免附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

遷葬補償費
  • 墳墓面積未達2平方公尺者,新臺幣12,000元。
  • 墳墓面積2平方公尺以上未達6平方公尺者,新臺幣30,000元。
  • 墳墓面積6平方公尺以上未達10平方公尺者,新臺幣40,000元。
  • 墳墓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14平方公尺者,新臺幣50,000元。
  • 墳墓面積14平方公尺以上未達18平方公尺者,新臺幣70,000元。
  • 墳墓面積達18平方公尺以上者,新臺幣80,000元。

前項所指墳墓面積計算範圍,包含埋葬棺柩之墓丘、墓碑、墓手及墓庭所占土地面積。
每一座墳墓埋葬或存放骨灰(骸)超過一具者,每增加一具加發新臺幣6,000元。
墳墓埋葬之屍骨尚未腐爛,須連棺柩遷葬者,加發遷葬補償費新臺幣25,000元。

遷葬救濟金
  • 應行遷葬之非合法墳墓,得按遷葬補償費發給標準50%計算,發給遷葬救濟金。
  • 露置之骨罈應行遷葬者,每罐發給遷葬救濟金新臺幣6,000元。
備註
  • 墳墓或骨罈於需地機關通知期限內遷葬者,按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發給標準,加發獎勵金50%。
  • 墳墓或骨罈由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或需地機關代為遷葬者,其發給之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應扣除代為遷葬費用。

台北市

法規名稱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申請文件
  • 申請書
  • 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 死亡者與申請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起掘前墓碑及墳墓全景照片
  • 起掘後墓地照片

完成遷葬後,受葬者親屬得依本辦法申請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由用地機關發給。
無法取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文件,得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代替之。
經用地機關代為遷葬墳墓者,申請人得免檢附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文件
申請文件不完備者,用地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遷葬補償費

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用地機關發給遷葬補償費之基準如下:

  • 墳墓面積每1平方公尺核發新臺幣9,500元,補償費低於新臺幣60,000元者,以新臺幣60,000元計。
  • 前項第一款面積(即墳墓面積)以16平方公尺為上限,其計算範圍,指覆蓋骨灰(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之面積,不含墓園部分。
  • 合葬者每增加1骨灰(骸)加發補償費新臺幣5,000元。
遷葬救濟金
  • 應行遷葬之非屬合法墳墓規定之墳墓,用地機關發給遷葬救濟金之基準,依遷葬補償費發給基準(即墳墓面積每1平方公尺核發新臺幣9,500元,補償費低於新臺幣60,000元者,以新臺幣60,000元計)乘以80%計算之,並依遷葬補償費面積計算規定(即面積以16平方公尺為上限,其計算範圍,指覆蓋骨灰(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之面積,不含墓園部分)辦理。
備註
  • 用地機關代為遷葬墳墓者,其發給之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應扣除代為遷葬費用。
  • 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同一墳墓以1人提出申請為限;核准前有2人以上同時或先後申請者,用地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申請。
  • 用地機關應於核准處分記載下列事項:「第三人主張有權請領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時,得廢止原核准處分,並以書面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新北市

法規名稱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附表十五‧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標準表
申請文件本法規未規定
遷葬補償費
  • 未滿2㎡,計算基礎:門,單價新臺幣6,000元,加成補償金額新臺幣8,400元。
  • 2㎡以上未滿6㎡,計算基礎:門,單價新臺幣15,000元,加成補償金額新臺幣21,000元。
  • 6㎡以上未滿10㎡,計算基礎:門,單價新臺幣25,000元,加成補償金額新臺幣35,000元。
  • 10㎡以上未滿14㎡,計算基礎:門,單價新臺幣35,000元,加成補償金額新臺幣49,000元。
  • 14㎡以上未滿18㎡,計算基礎:門,單價新臺幣45,000元,加成補償金額新臺幣63,000元。
  • 18㎡以上22㎡以下,計算基礎:門,單價新臺幣55,000元,加成補償金額新臺幣77,000元。
  • 金斗甕未葬(露置)者每罐補償金額新臺幣3,000元。
  • 改葬者每增加1罐增加新臺幣3,000元,埋葬者每增加1人(合葬)增加新臺幣7,000元計算(改葬係指葬金斗甕者,埋葬係指葬棺木未撿骨者)。
  • 屍骨尚未腐爛,必須連棺遷葬者,增加遷葬補償費新臺幣12,000元。

墳墓規格以墳頭石碑、清水磚、水泥洗光為基準(未達此基準者,每門以新臺幣5,000元計算),其他如花磚、洗石子、磁磚、大理石等依上開單價加計4成。
補償救濟面積最高以上表項次六(即18㎡以上22㎡以下)所定22平方公尺為限。
特殊建築設施得依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

遷葬救濟金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其墳墓遷葬救濟金得按遷葬補償費規定金額70%計算。
備註
  • 墳墓墓主於限期內自行遷移者,得按本表遷葬補償費50%發給自動遷葬獎勵金。
  • 墳墓墓主於限期內自行遷移者,得按墳墓遷葬救濟金30%發給自動遷葬獎勵金。
  • 逾期未遷葬之墳墓,視為無主墳墓,由需地機關或委由當地墓政主管機關代為遷葬。

桃園市

法規名稱桃園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申請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需地機關提出申請:

  • 申請書及切結書。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起掘前墓碑及墳墓全景照片。
  • 起掘作業照片。
  • 起掘後墓地照片。

受葬者親屬認領依法應行遷葬墳墓,於完成遷葬後,得依本辦法申請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由需地機關發給。
經需地機關或其受託機關代為遷葬墳墓者,申請人得免附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文件。

遷葬補償費

合法墳墓分為6級,其級別、面積及補償金額規定如下:

  • 第1級:面積未達2平方公尺,新臺幣32,000元。
  • 第2級:面積2平方公尺以上未達6平方公尺,新臺幣50,000元。
  • 第3級:面積6平方公尺以上未達10平方公尺,新臺幣84,000元。
  • 第4級: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13平方公尺,新臺幣100,000元。
  • 第5級:面積13平方公尺以上未達16平方公尺,新臺幣120,000元。
  • 第6級:面積16平方公尺以上,新臺幣140,000元。
  • 合葬者每增加1具加發遷葬補償費新臺幣14,000元。埋葬骨罈(罐)者亦同。
  • 埋葬屍體尚未腐爛,必須連棺遷葬者,另加發遷葬補償費新臺幣20,000元。

前項第一款所稱面積(即墳墓分級之面積),指覆蓋遺骨(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不含墓園部分。
特殊建築設施之合法墳墓,得依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補償。

遷葬救濟金非合法墳墓發給遷葬救濟金,其救濟金按遷葬補償費發給基準所定金額70%計算。
備註經需地機關或其受託機關代為遷葬墳墓者,其發給之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應扣除代為遷葬費用。

新竹市

法規名稱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附表二‧新竹市墳墓遷葬查估補償費及救濟金標準表
申請文件本法規未規定
遷葬補償費
  • 按查估面積每平方公尺(四捨五入至整數)補償新臺幣6,000元。
  • 補償金額高於新臺幣78,000元者,以新臺幣78,000元計;補償金額低於新臺幣43,000元者,以新臺幣43,000元計。
  • 合葬者,每增1具遺骨或骨罐加發補償費新臺幣10,000元;屍體尚未腐爛者,另加發遷移處理費新臺幣30,000元。
  • 金斗未葬(露置)者每罐補償金額新臺幣5,000元。

本標準表所稱墳墓面積,係個別墓碑墓桌祭拜者,按覆蓋遺骨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部分,不包括墓園部分,其計算方式為墳墓最長處(覆蓋遺骨(骸)之主體(墓塚)或護壁頂點至拜庭底端)乘以最寬處(含金爐及后土)。
墳墓面積超過16平方公尺仍以16平方公尺計之,補償金額不得超過本標準表上限。

遷葬救濟金依補償費發放標準之金額乘以80%。
備註
  • 主管機關另有提供納骨塔位或其他補償措施者,得不發給補償費或救濟金。
  • 公告限期遷葬,屆期仍未遷葬者視為無主墳墓。代為起掘遷葬之無主墳墓,經辦理遷葬完竣始申請認領者,得由其切結領回,且不予遷葬補償。

新竹縣

法規名稱新竹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申請文件
  • 申請書
  • 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 死亡者與申請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起掘前墓碑及墳墓全景照片
  • 起掘作業照片
  • 起掘後墓地照片

完成遷葬後,受葬者親屬得依本辦法申請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由需地機關發給。
無法取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文件或無法確認親屬關係時,得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代替之。
經需地機關代為遷葬墳墓者,申請人得免檢附第五款至第七款文件
申請文件不完備者,需地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遷葬補償費

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需地機關發給遷葬補償費之基準如下:

  • 墳墓面積每1平方公尺(以四捨五入計至整數)核發新臺幣10,000元,補償費低於新臺幣60,000元者,以新臺幣60,000元計;高於新臺幣160,000元者,以新臺幣160,000元計。
  • 合葬者,每增加1具遺骨或骨灰(骸)加發補償費新臺幣7,000元。
  • 金斗甕未葬(露置)者,每罐(甕)補償費金額新臺幣5,000元。
  • 埋葬屍體尚未腐爛,必須連棺遷葬者,另加發遷葬補償費新臺幣30,000元。

前項第一款面積(即墳墓面積)計算範圍,指覆蓋骨灰(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所占之土地面積,不含墓園部分。
前項所稱墓塚係指覆蓋骨灰(骸)之範圍;墓廓係指鄰近墓塚並圈圍墓塚之部分;墓庭係指墓碑前方祭祀者所站立之區域;墓園係指墓塚、墓廓及墓庭以外,可供植栽美化墳墓之土地。
特殊建造之合法墳墓,其補償費得依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補償。

遷葬救濟金

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發給遷葬救濟金,其發給標準如下:

  • 墳墓面積每1平方公尺(以四捨五入計至整數)核發新臺幣7,000元
  • 救濟金低於新臺幣42,000元者,以新臺幣42,000元計;高於新臺幣112,000元者,以新臺幣112,000元計。
  • 其餘依遷葬補償費發給基準規定辦理。
備註
  • 需地機關代為遷葬墳墓者,其發給之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應扣除代為遷葬費用。
  • 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同一墳墓以1人提出申請為限;核准前有2人以上同時或先後申請者,需地機關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申請。

苗栗縣

法規名稱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申請文件本法規未規定
遷葬補償費(一般墳墓)
  • 甲級:墳墓面積18平方公尺以上,補償金額基準新臺幣120,000元,加1成新臺幣132,000元,加2成新臺幣144,000元。
  • 乙級:墳墓面積14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8平方公尺,補償金額基準新臺幣96,000元,加1成新臺幣105,600元,加2成新臺幣115,200元。
  • 丙級:墳墓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4平方公尺,補償金額基準新臺幣72,000元,加1成新臺幣79,200元,加2成新臺幣86,400元。
  • 丁級:墳墓面積6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0平方公尺,補償金額基準新臺幣42,000元,加1成新臺幣46,200元,加2成新臺幣50,400元。
  • 戊級:墳墓面積未滿6平方公尺,補償金額基準新臺幣30,000元,加1成新臺幣33,000元,加2成新臺幣36,000元。
  • 吉葬(指葬骨灰骸罐者)部份,每增加1罐加發新臺幣5,000元整;凶葬(指葬棺木未撿骨者)部份,每增加1具加發新臺幣10,000元整。
  • 金斗(指臨時寄岩或露置之骨灰骸罐)者,每罐補償金額新臺幣5,000元。
  • 屍體尚未腐爛,必須連棺拆遷者,每棺增加拆遷費新臺幣20,000元整。

墳墓面積之計算為墳墓最長處(墓龜或護壁頂點至拜庭底端)乘以最寬處,不包括墓園部份。其面積未達1平方公尺者,以四捨五入計算之。

甲級至戊級之墳墓規格以墓碑為石碑及構造物材質為清水磚(或水泥洗光)為基準。未達此基準者,仍以同面積級別之墳墓視之。

墳墓規格達前項基準(或水泥洗光),而有下列1至2款設施者,依補償金額基準加1成,合計補償金額;有下列其中3至4款設施者,依補償金額基準加2成,合計補償金額:
墓碑為大理石、長山石、觀音石或其他中外名石。
墓埕貼磁磚或磨(洗)石子。
墓埕設有石獅、石筆或金爐等設施。
墓龜鋪設水泥。

遷葬補償費(家族墳墓)

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墳墓並設有納骨間者,其查估標準依規定辦理:

  • 甲級家族墓:補償金額新臺幣600,000元。甲級家族墓應符合下列要件:
    墓碑為長山石、大理石、觀音石或其他中外名石。
    墓塔立面或墓埕貼磁磚、磨(洗)石子或其他相似之物。
    有雕塑品、對聯、印斗、石獅、石筆或其他雕刻品。
    面積在30平方公尺以上者。
  • 乙級家族墓:補償金額新臺幣450,000元。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而非屬甲級家族墓者,為乙級家族墓:
    具有甲級家族墓第1款至第3款要件(即墓碑、墓塔立面或墓埕、雕塑品等3項要件)其中1款,且面積達30平方公尺以上者。
    具有甲級家族墓第1款至第3款要件其中2款,但面積不得小於20平方公尺者。
  • 丙級家族墓:補償金額新臺幣300,000元。甲級及乙級家族墓以外者,為丙級家族墓。
    上開家族墓係指為族人所共同祭祀並設有納骨間之墳墓。
  • 家族墓中存放多罐者,每增加1罐加發新臺幣5,000元整(臨時寄岩之金斗,亦同)。

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墳墓,其拆遷補償準用一般墳墓拆遷查估補償之規定。

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墳墓未設有納骨間者,其查估標準依上列甲級至戊級墳墓補償標準辦理。

家族墓面積之計算為墳墓最長處(墓龜或護壁頂點至拜庭底端)乘以最寬處,不包括墓園部份。其面積未達1平方公尺者,以四捨五入計算之。

遷葬救濟金墳墓及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其他公共利益之虞或因公共工程需拆遷而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得依遷葬補償費查估補償金額之50%發給拆遷救濟金。
備註
  • 墳墓於期限內自動拆遷者,按補償金額之50%,發給自動拆遷獎勵金。
  • 如於公告拆遷限期內自行拆遷者,加發拆遷救濟金額30%之自動拆遷獎勵金。
  • 公告限期自行拆遷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少應有3個月之期間,墓主屆期仍未拆遷者,視為無主墳,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之規定辦理。
  • 公有土地為他人無權占用者,不予補償(包含獎勵金及救濟金等)。

台中市

法規名稱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臺中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標準
申請文件

應行遷葬墳墓之墓主應於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並攜帶領取遷葬補償費通知文件、國民身分證、印章、切結書,向需地機關、生命禮儀處或區公所辦理認領登記:

  • 家屬授權同意書。
  • 與被埋葬者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被認領人除戶戶籍謄本1份。
遷葬補償費

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其遷葬補償標準如下:

  • 墳墓面積未滿8平方公尺,新臺幣30,000元。
  • 墳墓面積8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6平方公尺,新臺幣40,000元。
  • 墳墓面積16平方公尺以上未滿24平方公尺,新臺幣50,000元。
  • 墳墓面積24平方公尺以上未滿32平方公尺,新臺幣60,000元。
  • 墳墓面積32平方公尺以上,新臺幣70,000元。
  • 僅有墓碑或僅以土堆、石塊、磚塊為記之墳墓,新臺幣10,000元。
  • 骨灰、骨骸露置未葬者,每罐補償新臺幣6,000元。
  • 合葬者每增加遺骸1具,新臺幣30,000元。但骨灰、骨骸之改葬者,每增加1罐,新臺幣6,000元。
  • 屍體埋葬未滿7年必須連棺遷葬者,新臺幣50,000元;合葬者,每棺加發遷葬補償費新臺幣6,000元。
  • 屍體埋葬起掘後,以火化方式遷葬者,每具遺骸新臺幣10,000元。

前項墳墓面積之計算,指覆蓋遺骨(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部分,不包括墓園部分。

遷葬補償費應以單一墓基為計算單位,1次領取,其發放期間,由需地機關、生命禮儀處或區公所公告並通知墓主;墓主領取補償費時,應檢附身分證明與被埋葬者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起掘相片。

遷葬救濟金非依法設置之墳墓遷葬得按遷葬補償費查估補償金額之50%發給遷葬救濟金。
備註
  • 如於公告拆遷限期內自行遷葬者,加發遷葬救濟金額20%之自動遷葬獎勵金。
  • 墓主自行辦理墳墓起掘者,得選擇本市任一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單一納骨灰(骸)櫃位,免費存放;或依遷葬補償費規定領取遷葬補償費。
  • 合葬者依墓主自行辦理墳墓起掘規定辦理自行起掘時,不得一部領取遷葬補償費,他部選擇本市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免費存放。
  • 墳墓由需地機關、生命禮儀處或區公所代為起掘、火化及安置者,其墓主申請領取遷葬補償費時,應先將該骨灰取回,並應就其補償費扣除代處理費用新臺幣6,000元後發給之。
  • 前項情形,墓主亦得選擇本市任一公立骨灰(骸)存放設施單一納骨灰(骸)櫃位,免費存放,並繳交代處理費用新臺幣6,000元,不得領取遷葬補償費。
  • 立碑年代久遠碑名不清、或受葬者使用俗名立碑者,無法於戶政機關取得前項相關證明文件者,認領人得與其他親屬2人以上,檢附國民身分證影本,聯名簽具亡者身分切結書辦理墳墓認領。
  • 無法提出認領登記文件及逾期無人認領之墳墓,視為無主墳墓。
  • 應行遷葬之墳墓經認領後,於起掘前應向執行機關申請起掘並辦理會勘。未經申請者不得起掘,未經會勘者不發給遷葬補償金或救濟金。
  • 遷葬補償費、救濟金或獎勵金於遷葬墳墓公告期滿之次日起逾10年未領取者,不予發放。
  • 有下列情事者,執行機關不受理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申請:
    墳墓於遷葬公告前,已自行起掘遷葬者。
    經墳墓起掘後為空墳、生基(在世者預先造設之墓)或無骨骸者。
    非遷葬公告範圍內之墳墓。
    起掘前未向生命禮儀處申請或未經會勘即自行起掘者。
    提供之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自遷葬公告期滿之次日起逾10年。
    其他違反殯葬相關法令規定者。

彰化縣

法規名稱彰化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申請文件本法規未規定
遷葬補償費
  • 第1類:未滿2平方公尺者,補償金額新臺幣15,000元整。
  • 第2類:2平方公尺以上,未滿6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30,000元整。
  • 第3類:6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0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50,000元整。
  • 第4類:1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4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70,000元整。
  • 第5類:14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6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90,000元整。
  • 金斗甕未葬(露置)者,每罐補償金額新臺幣7,500元整。
  • 改葬部分每增加1罐增加新臺幣7,500元整,而埋葬者每增加1人(合葬)增加新臺幣15,000元整計算(改葬係指葬金斗甕者,埋葬係指葬棺木未撿骨者)。
  • 屍骨尚未腐爛,必須連棺遷葬者,增加遷葬費新臺幣30,000元整。

遷葬補償面積以16平方公尺為限。
第1類至第5類墳墓規格以墳頭石碑、清水磚、水泥洗光為準,未達基準者,每座墳墓補償金額為新臺幣12,000元,其他如花磚、洗石子、磁磚、大理石等建材設置之墳墓另加外部結構補償費,依各類補償金額50%計算。
特殊建築設施得依照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查估。

遷葬救濟金本法規未規定
備註公告限期自行遷葬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少應有3個月之期間,墓主屆期未遷葬者,視為無主墳墓,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南投縣

法規名稱南投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基準
申請文件本法規未規定
遷葬補償費

遷葬補償查估基準如下:

  • 墳墓面積13.5平方公尺以上者,新臺幣100,000元。
  • 墳墓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13.5平方公尺者,新臺幣80,000元。
  • 墳墓面積7平方公尺以上未達10平方公尺者,新臺幣60,000元。
  • 墳墓面積未達7平方公尺者,新臺幣50,000元。
  • 斗甕未葬入地面下(露置)者,每罐補償新臺幣5,000元。
  • 葬金斗甕者每增加1罐加發補償費新臺幣5,000元。受葬者每增加1人(合葬)加發補償費新臺幣10,000元。
  • 屍骨尚未腐爛,必須連棺遷葬者,增加遷葬費新臺幣30,000元。
  • 家族墓、面積在20平方公尺以上或構造特殊之墳墓,得視實際情況,專案敘明(特殊)原因簽報核可後,增加補償費。
遷葬救濟金遷葬救濟金之查估基準比照遷葬補償費各基準50%計算。
備註主管機關另有提供納骨塔位或其他補償措施者,得不發給補償費或救濟金。

雲林縣

法規名稱雲林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基準
申請文件本法規未規定
遷葬補償費

墳墓遷葬補償基準如下:

  • 墳墓面積未滿8平方公尺,補償新臺幣20,000元。
  • 墳墓面積8平方公尺(含)以上,補償新臺幣40,000元。
  • 僅有墓碑或以土堆、石塊、磚塊為記之墳墓,補償新臺幣10,000元。
    私有土地上墳墓,經查證係為72年公布「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既有之合法墳墓,其補償額度依上述各款金額3倍補償。
  • 合葬者每增加遺骸1具,加發補償費新臺幣10,000元。但骨灰、骨骸之改葬者,每增加1罐,加發補償費新臺幣5,000元。
  • 屍體尚未腐爛,必須遷葬者,加發補償費新臺幣30,000元。
  • 骨灰(骸)罐露置未葬者,每罐補償費新臺幣5,000元。
  • 前項各款之加發補償費上限為新臺幣80,000元。

墳墓面積之計算,指覆蓋遺骨骸(墓塚)與墓廓及墓庭部分,不包括墓園部分。
構造特殊建築之墳墓,得依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但有符合加發情形之一者(即合葬、屍體尚未腐爛必須遷葬、骨灰(骸)罐露置未葬),得適用加發補償費各款之規定。

遷葬救濟金本法規未規定

嘉義市

法規名稱嘉義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標準
申請文件本法規未規定
遷葬補償費
  • 等級1:墳墓面積10坪以上,補償金額新臺幣100,000元。
  • 等級2:墳墓面積6坪以上,未滿10坪,補償金額新臺幣80,000元。
  • 等級3:墳墓面積4坪以上,未滿6坪,補償金額新臺幣60,000元。
  • 等級4:墳墓面積未滿4坪,補償金額新臺幣40,000元。
  • 等級5:僅有墓碑或以土堆、石塊或磚塊為記,補償金額新臺幣20,000元。
  • 等級6:骨灰、骨骸裝罈露置未葬者,補償金額新臺幣10,000元。
  • 合葬每增加1具(罈)加發新臺幣10,000元。
  • 屍骨尚未腐爛,且埋葬年限未逾5年,必須連棺遷葬者,加發新臺幣20,000元。
遷葬救濟金墳墓遷葬救濟金之查估標準比照本表補償費之查估標準,以80%計算。

嘉義縣

法規名稱嘉義縣墳墓遷葬補償查估標準、嘉義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申請文件本法規未規定
遷葬補償費

辦理墳墓遷葬補償查估標準如下:

  • 甲級:墳墓面積14平方公尺以上,補償金額新臺幣100,000元。說明:建築特別、基地寬大、墓碑為唐山石、觀音石或磨石,並以混凝土構造者。
  • 乙級:墳墓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4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70,000元。說明:建築特別、基地寬大、墓碑為唐山石、觀音石或磨石,並以混凝土構造者。
  • 丙級:墳墓面積6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0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50,000元。說明:墓碑良好能辨明字跡、墓首水泥砌磚良好、有水泥堤護岸及整理完善美觀者。
  • 丁級:墳墓面積6平方公尺以下,補償金額新臺幣40,000元。說明:土造、無磚、石塊、整理不良。金斗土亦同。
  • 金斗未葬(露置)者:每罐補償金額新臺幣7,000元。
  • 埋葬者每增加1人(合葬)增加新臺幣7,000元計算,埋葬骨灰(骸)罐者,每增加1罐增加新臺幣7,000元。
  • 屍骨尚未腐爛,必須連棺遷葬者,每棺增加遷葬費新臺幣1,200元。
  • 特殊建築設施得依照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
遷葬救濟金本法規未規定
備註逾期未遷葬之墳墓,視為無主墳墓由當地鄉(鎮、市)公所代為遷葬。

台南市

法規名稱臺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申請文件本法規未規定
遷葬補償費

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標準如下:

  • 墳墓面積未滿7平方公尺,新臺幣35,000元。
  • 墳墓面積7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3平方公尺,新臺幣40,000元。
  • 墳墓面積13平方公尺以上未滿30平方公尺,新臺幣45,000元。
  • 墳墓面積3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47平方公尺,新臺幣60,000元
  • 墳墓面積47平方公尺以上未滿67平方公尺,新臺幣70,000元。
  • 墳墓面積67平方公尺以上,新臺幣80,000元。
  • 基督教式墳墓,有墓碑葬骨灰罐者,新臺幣35,000元。
  • 合葬者每增加1骨灰(骸),加發補償費新臺幣5,000元,每增加1屍體,加發補償費新臺幣20,000元
  • 蔭屍須火化或連棺木遷葬者,加發遷葬費新臺幣30,000元。

上列各級墳墓面積之計算,指覆蓋遺骨(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但不包括墓園部分。

遷葬救濟金

墳墓遷葬救濟金標準如下:

  • 公有土地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發給遷葬補償費30%之救濟金。
  • 私有土地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發給遷葬補償費50%之救濟金。

高雄市

法規名稱高雄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放標準
申請文件

申請發給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為之:

  • 起掘前墓碑及墓園相片。
  • 開棺前後屍骨相片。
  • 有骨灰(骸)露置未葬、合葬、或屍體尚未腐化情形者,其照片。
  • 起掘後骨骸再經火化為骨灰者,應檢附火化許可證。
遷葬補償費

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其補償費發放標準如下:

  • 第1類:面積未滿2平方公尺者,新臺幣12,000元。
  • 第2類:面積2平方公尺以上,未滿6平方公尺者,新臺幣24,000元。
  • 第3類:面積6平方公尺以上,未滿8平方公尺者,新臺幣42,000元。
  • 第4類:面積8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2平方公尺者,新臺幣60,000元。
  • 第5類:面積12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8平方公尺者,新臺幣90,000元。
  • 第6類:面積18平方公尺以上者,新臺幣108,000元。
  • 合葬骨灰(骸)者,每增加1罐(甕)加發新臺幣5,000元;未撿骨合葬棺木者,每增加1具埋葬者,加發新臺幣10,000元。
  • 骨灰(骸)露置未葬者,每罐(甕)發給遷移處理費新臺幣5,000元。
  • 起掘後屍體尚未腐化者,每具發給遷移處理費新臺幣20,000元。
  • 起掘後骨骸再經火化為骨灰者,每具發給火化處理費新臺幣5,000元。
  • 特殊建築設施得依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補償。但最高以新臺幣150,000元為限。

墳墓面積:指埋葬棺木之墓丘、墓碑、墓手及墓庭。

遷葬救濟金按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發放標準50%計算。
備註非合法墳墓於遷葬公告期限內自行遷葬完成者,墓主除得申請發給救濟金外,不得請求其他費用。

屏東縣

法規名稱屏東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申請文件

應受補償人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辦理認領登記:

  • 被認領人除戶戶籍謄本1份或被認領人戶口名簿影印本1份
  • 國民身分證
  • 印章
  • 切結書

前項證明文件無法取得時,得以被認領人6親等以內之親屬2人以上或村(里)、鄰長出具證明文件代替之。

遷葬補償費

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標準如下:

  • 等級1:墳墓面積30平方公尺以上,補償金額新臺幣100,000元。
  • 等級2:墳墓面積16平方公尺以上,未達30平方公尺者,補償金額新臺幣80,000元。
  • 等級3:墳墓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上,未達16平方公尺者,補償金額新臺幣60,000元。
  • 等級4:墳墓面積6平方公尺以上,未達10平方公尺者,補償金額新臺幣40,000元。
  • 等級5:未達6平方公尺,僅有墓碑或以土堆、石塊或磚塊為記,補償金額新臺幣20,000元。
  • 等級6:骨灰、骨骸裝罈露置未葬者,補償金額新臺幣10,000元。
  • 金斗甕未葬(露置)者,每罐(甕)補償金額新臺幣5,000元。
  • 改葬部分,每增加1罐(甕),增加新臺幣5,000元;合葬者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5,000元。
  • 屍骨尚未腐爛,必須連棺遷葬者,增加遷葬費新臺幣20,000元。

特殊建築設施者,得依照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補償。

遷葬救濟金

非合法墳墓遷葬救濟金發給標準如下:

  • 公有土地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發給遷葬補償費50%之救濟金。
  • 私有土地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發給遷葬補償費70%之救濟金。

宜蘭縣

法規名稱宜蘭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申請文件

受葬者親屬(以下簡稱申請人)完成遷葬後,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需地機關申請發給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 切結書
  • 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 死亡者與申請人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 起掘前墓碑及墳墓全景照片。
  • 起掘作業照片。
  • 起掘後墓地照片。

無法取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文件、資料或無法確認親屬關係者,得由受葬者6親等內之親屬2人或受葬者戶籍地村(里)長,出具證明文件代替之。
由行政機關代為遷葬墳墓者,免附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資料。
申請文件、資料不完備,經需地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遷葬補償費

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基準如下:

  • 第1級:墳墓面積未滿4平方公尺或僅以土堆、石塊或磚塊為記之土墳,新臺幣30,000元。
  • 第2級:墳墓面積4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1平方公尺,新臺幣50,000元。
  • 第3級:墳墓面積11平方公尺以上未滿21平方公尺,新臺幣70,000元。
  • 第4級:墳墓面積21平方公尺以上,新臺幣100,000元。
  • 金斗甕未葬或露置,每甕加發新臺幣5,000元。
  • 合葬骨灰(骸)者:每增加1罈(甕)加發新臺幣5,000元。
  • 合葬有棺木未撿骨:每增加1具加發新臺幣10,000元。
  • 起掘時屍體尚未腐爛,需連棺遷葬者:每棺加發遷移處理費新臺幣20,000元。
  • 特殊建築設施墳墓:依其實際墳墓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補償;最高補償金額為新臺幣120,000元為限。

上列所定墳墓面積,以覆蓋骨灰(骸)之主體墓塚、墓廓及墓庭所占土地面積計算之;不包括墓園部分。
前項所稱墓塚,指覆蓋骨灰(骸)用土、石堆砌之範圍;所稱墓廓,指鄰近墓塚並圈圍墓塚之範圍;所稱墓庭,指墓碑前方供祭祀者擺設祭品及站立之區域;所稱墓園,指墓塚、墓廓及墓庭以外,可供植栽美化墳墓之土地。

遷葬救濟金前項救濟金額度,按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基準50%計算之。
備註
  • 經需地機關或其受託機關代為遷葬墳墓者,其發給之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應扣除代為遷葬費用。
  • 非合法設置墳墓於遷葬公告期限內自行遷葬完成者,除得申請發給遷葬救濟金外,不得請求其他費用。
  • 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同一墳墓以1人提出申請為原則;需地機關核准發放前,有2人以上同時或先後提出申請時,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其中1人提出申請;申請人協調不成時,需地機關得駁回申請。

花蓮縣

法規名稱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附表十二花蓮縣辦理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標準
申請文件本法規未規定
遷葬補償費

辦理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標準如下:

  • 第1級:土墳(未達第2級以上標準者),補償金額新臺幣15,000元。
  • 第2級:墳墓面積未滿4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20,000元。
  • 第3級:墳墓面積4平方公尺以上,未滿8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40,000元。
  • 第4級:墳墓面積8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5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75,000元。
  • 第5級:墳墓面積15平方公尺以上,未滿20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100,000元。
  • 第6級:墳墓面積2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30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150,000元。
  • 第7級:墳墓面積30平方公尺以上,補償金額新臺幣180,000元。
  • 骨罈未葬(露置)者,每罐補償新臺幣5,000元。
  • 吉葬部分,每增加1罐,增加新臺幣2,000元;凶葬部分,每增加1棺,增加新臺幣20,000元(吉葬,係指葬骨罈者;凶葬,係指葬棺木未撿骨者。)。
  • 每座墳墓,另加新臺幣6,500元遷葬習俗費用。
  • 已起骨者,每具加運罈費新臺幣1,500元。
  • 未滿8年,屍體尚未腐爛,必須連棺遷葬者,每棺增加遷葬費新臺幣20,000元。

第2級至第7級墳墓規格以墳頭石碑、清水磚、水泥洗光為基準;其他如花磚、洗石子、磁磚、大理石等建材另加外部結構補償費,依各分級補償金額50%計算。
補償面積以墳墓最長、最寬計算。
特殊建築設施,得委託建築師公會或專業技師,依照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

台東縣

法規名稱臺東縣辦理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放標準
申請文件

墳墓認領人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資料攜帶辦理認領登記:

  • 被認領人除戶戶籍謄本1份
  • 認領人戶口名簿影印本1份
  • 國民身分證、印章、切結書

如前項證明文件無法取得時,得由6親等以內之親屬2人以上或村、鄰長出具證明代替之。

遷葬補償費

辦理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標準如下:

  • 第1類:墳墓面積未滿4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6,500元。
  • 第2類:墳墓面積4平方公尺以上未滿8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15,000元。
  • 第3類:墳墓面積8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6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28,000元。
  • 第4類:墳墓面積16平方公尺以上未滿24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36,000元。
  • 第5類:墳墓面積24平方公尺以上未滿30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48,000元。
  • 第6類:墳墓面積30平方公尺以上,補償金額新臺幣66,000元。
  • 金斗甕未葬(露置)者,每罐補償金額新臺幣2,000元。改葬部分,每增加1罐,增加新臺幣2,000元,而埋葬者每增加1人(合葬)增加新臺幣5,000元計算。
  • 屍骨尚未腐爛,必需連棺遷葬者,增加遷葬費新臺幣12,000元。

改葬係指葬金斗甕者;埋葬係指葬棺木未撿骨。

特殊建築設施,得依照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查估時應拍照存證,並經建築或結構技師認證。

遷葬救濟金按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50%計算。
備註
  • 遷葬公告期限屆滿,逾期未遷葬者,由該主管機關視為無主墳墓招商遷移,安厝於指定之納骨堂(塔),安厝後墓主得切結認領,但不予發放補償費或救濟金。
  • 墳墓遷葬補償費發放機關應通知墓主限期領取,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放機關得將款項提存法院待領:
    應受補償人無正當理由不於期限內領取。
    應受補償人拒絕或不能受理者。
    不能確知孰為受補償人。

澎湖縣

法規名稱澎湖縣墳墓遷葬補償基準表、澎湖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澎湖縣西嶼鄉第五公墓納骨堂管理自治條例、澎湖縣七美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申請文件營葬者或墓主,應於公告期間查對查估清冊、範圍圖、照片辦理遷葬,並於遷移後檢具墳墓起掘證明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納骨塔進塔證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遷葬補償費
  • 第1類:墳墓面積未滿6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25,000元,補償金額加自動遷葬獎勵金新臺幣37,500元。
  • 第2類:墳墓面積6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0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35,000元,補償金額加自動遷葬獎勵金新臺幣52,500元。
  • 第3類:墳墓面積1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4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45,000元,補償金額加自動遷葬獎勵金新臺幣67,500元。
  • 第4類:墳墓面積14平方公尺以上,未滿18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55,000元,補償金額加自動遷葬獎勵金新臺幣82,500元。
  • 第5類:墳墓面積18平方公尺以上,補償金額新臺幣65,000元,補償金額加自動遷葬獎勵金新臺幣97,500元。
  • 金斗甕未葬(露置)者,每罐補償金額為新臺幣10,000元。
  • 改葬部分,每增加1罐增加新臺幣10,000元,而埋葬者每增加1人(合葬)增加新臺幣20,000元(改葬係指葬金斗甕者,埋葬係指葬棺木未撿骨者)。
  • 屍骨尚未腐爛,必須連棺遷葬者,增加遷葬費新臺幣25,000元。
遷葬救濟金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基於公共利益,得發給遷葬救濟金。其救濟標準得比照遷葬補償基準計算。
備註
  • 墳墓墓主於限期內自行遷移者,得按本基準發給墳墓遷葬金額50%自動遷葬獎勵金。
  • 公告限期自行遷葬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少應有3個月之期間,墓主屆期未遷葬者,除有特殊情形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者外,視為無主墳墓,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 申請使用西嶼鄉第五公墓納骨堂者,以西嶼鄉居民或曾經設籍西嶼鄉;往生火化進堂或骨灰骸起掘及移回、以及墳墓營葬於本鄉境內撿骨進祀者為原則。非上述受葬者進祀本納骨堂,依收費標準加收100%進祀費用。
  •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免費進祀西嶼鄉第五公墓納骨堂一二樓單一骨灰櫃(但不含特區及103年增設之櫃位):其他依相關規定由澎湖縣西嶼鄉公所代為殮葬處理,及未領取政府補償費自願配合本所工程施工或於規劃範圍內遷葬者。
  • 死亡時戶籍在本鄉池東村、池西村除籍之鄉民,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檢具書證向澎湖縣西嶼鄉公所申請許可後,繳交手續費新臺幣1,000元,進祀西嶼鄉第五公墓納骨堂一二樓,惟應按所進祀骨罈大小使用骨骸櫃或骨灰櫃(本項均不含使用特區及雙位櫃區與103年以後增設之櫃位):
    營葬於本鄉轄內經本所核發起掘許可證明者。
    營葬於其他合法土葬區,取得起掘許可證明者。
    骨灰(骸)甕存放於其他地方,取得該存放設施核准移出證明者。
  • 凡七美鄉轄內公墓,因政府為改善公墓設施,公告更新期間起掘之骨骸使用納骨堂者,使用費比照澎湖縣七美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辦理。

金門縣

法規名稱金門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基準
申請文件

墳墓認領人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資料並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辦理認領登記:

  • 原安葬許可證或村里(長)證明文件。
  • 被認領人全戶除戶戶籍謄本1份。但民國38年以前往生安葬者免附。
遷葬補償費
  • 第1類:墳墓面積5平方公尺以下,基本補償費新臺幣12,000元。
  • 第2類:墳墓面積超過5平方公尺,按實際墳墓面積乘以每平方公尺補助新臺幣2,400元。
  • 外部結構補償費(限有主墳墓非自願起掘者):水泥磚造者,每平方公尺補助新臺幣2,000元;石材舖設者,每平方公尺補助新臺幣5,000元。
  • 合葬之墳墓遷葬補助,另加1具撿骨入罈費用新臺幣5,000元。
遷葬救濟金本法規未規定
備註
  • 個案申請遷葬者應向管理機關取得墳墓起掘許可證明方可為之,公墓內之墳墓於民國90年1月1日以前營葬者而自願起掘檢骨安置於納骨堂者所需遷葬費用由管理機關補助。公墓外墳墓自願起掘比照公墓內標準補償(救濟)之。
  • 自願起掘檢骨安置於納骨堂之申請人應檢附相關起掘申請書件及進塔證明後,給予補助。
  • 補償費由需地單位負擔,俟遷葬後依本基準發放。
  • 墳墓因公共利益之所需,致有起掘遷葬之必要者,得按本基準加發遷葬補償費50%。
  • 登記自公告日起3個月內受理,逾期視同無主墳墓處理。
  • 墳墓遷葬補償發放機關應通知墓主限期領取,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放機關得將款項提存法院待領。
    應受補償(救濟)人無正當理由不於期限內領取。
    受補償(救濟)人拒絕受領者。
    受補償(救濟)人所在地不明,無法通知者。

連江縣

法規名稱連江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基準、連江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申請文件
  • 墳墓認領人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被認領人全戶除戶戶籍謄本1份(民國38年以前往生安葬者免附),並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辦理認領登記。
  • 營葬者或墓主,應於公告期間查對查估清冊、範圍圖、照片辦理遷葬,並於遷移後檢具墳墓起掘證明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納骨塔入塔證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遷葬補償費。
  • 如前項證明文件無法取得時,得由6親等以內之親屬2人以上或村、鄰長出具證明代替之。
遷葬補償費
  • 第1類:墳墓面積未滿3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40,000元。
  • 第2類:墳墓面積3平方公尺以上未滿6平方公尺,補償金額新臺幣65,000元。
  • 第3類:墳墓面積6平方公尺以上30平方公尺以下,補償金額新臺幣75,000元。
  • 金斗未葬(露置)者補償金額新臺幣30,000元。
  • 屍骨尚未腐爛,必須另加處理者,增加處理費新臺幣25,000元。

第1類至第3類墳墓規格以墳頭石碑土葬者為主,用水泥及石塊砌造之墳墓,依本縣當月建築工料價格實際面積補償,補償面積最高以第3類30平方公尺為限。
特殊建築設施得依照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

遷葬救濟金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發給遷葬救濟金;其要件及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備註
  • 未在公告範圍之周邊墳墓,申請辦理遷葬者,得由主管機關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認定並補辦查估作業後為之。
  • 補償費由需地單位負擔,俟遷葬後依本基準發放。
  • 公告限期自行遷葬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少應有3個月之期間,墓主屆期未遷葬者,除有特殊情形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者外,視為無主墳墓,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 墳墓遷葬補償發放機關應通知墓主限期領取,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發放機關得將款項提存法院待領:
    應受補償(救濟)人無正當理由不於期限內領取。
    應受補償(救濟)人拒絕或不能受領者。
    應受補償(救濟)人所在地不明,無法通知者。

參考資料

 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