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骨遷葬補助怎麼領?全台22縣市補償金額一覽
本篇文章是基於【2026撿骨遷葬全攻略】流程、費用、禁忌一次搞懂衍伸的內容,陽光禮儀除了為您介紹遷葬補助的由來,也整理出全台22縣市撿骨遷葬補助清單!
快速了解撿骨遷葬
- 撿骨遷葬補助源自內政部自民國70年代末起推動的減少土葬、鼓勵火化晉塔政策,民國82年至109年間全台土葬遺體數從4萬5272具降至1萬662具,降幅超過八成五。
- 遷葬補償費與遷葬救濟金的差別在於墳墓是否合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規定,民國72年11月11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前既存或依法設置的合法墳墓可領取遷葬補償費,私自設置或未經核准的墳墓則只能申請金額較低的遷葬救濟金。
- 各縣市補償金額由地方政府自訂,多依墳墓面積分級計算,例如桃園市合法墳墓最高補償新臺幣14萬元、花蓮縣最高可達18萬元,救濟金則多按補償費的50%至80%計算,遇到合葬或屍骨未腐需連棺遷葬等情形還會另外加發。
- 申請遷葬補助的文件因縣市而有差異,以高雄市為例需備妥起掘前墓碑及墓園相片、開棺前後屍骨相片,起掘後再火化者另附火化許可證;台北市、新竹縣等地規定同一墳墓限1人申請,由機關代為遷葬者則會從補助中扣除代遷費用。
- 墓主自行遷葬若在公告期限內完成,基隆市、新北市、苗栗縣、澎湖縣等地可加發最高50%的自動遷葬獎勵金,逾期未遷的墳墓則視為無主墳墓並由機關代為遷葬,部分縣市不再發放補償,因此申請前應以當地縣市政府最新公告的法規為準。
撿骨遷葬補助的由來──政府鼓勵火化晉塔
根據監察院109年度提供的《內政部推動殯葬現代化與公墓更新管理案》報告指出,國內公墓皆為日治時期設置,因此出現墳塚雜亂、疊葬、缺乏規劃的狀況,因此將公墓公園化納入「端正社會風俗-改善喪葬設施及葬儀計畫」第 1 期及第 2 期計畫的改善項目,而且早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內政部就開始持續呼籲國人減少土葬、鼓勵火化晉塔,並陸續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舊墓更新、興建納骨設施等措施。
各縣市政府基於殯葬管理條例開始規範公墓使用年限,根據報告內提供的數據,土葬遺體數在民國82年-民國109年期間從45,272具下降到10,662具,降幅達86.61%,代表土葬需求已經下降許多。
撿骨遷葬的遷葬補償費與遷葬救濟金差在哪?
遷葬補助會根據墳墓是否合法,分成「遷葬補償費」和「遷葬救濟金」兩種類型。殯葬管理條例第39條就有詳細說明發給標準:
- 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應予遷葬。但經公告為古蹟者,不在此限。
- 前項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應發給遷葬補償費;其補償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發給遷葬救濟金;其要件及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至於怎麼樣才算合法墳墓,陽光禮儀以「高雄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放標準」條文舉例說明:
- 中華民國72年11月11日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前既存之墳墓。
- 依法設置之墳墓
換句話說,只要是上述兩種情況的合法墳墓,遷葬時可以領取「遷葬補償費」;若墳墓不符合這些條件(例如私自設置、未經核准),則只能申請金額較低的「遷葬救濟金」。
要在高雄市申請遷葬補償費、遷葬救濟金該準備哪些文件?
陽光禮儀同樣以高雄市法規來舉例,申請發給撿骨補助需要準備這些文件:
- 起掘前墓碑及墓園相片。
- 開棺前後屍骨相片。
- 骨灰(骸)露置未葬、合葬、或屍體尚未腐化情形者,其照片。
- 起掘後骨骸再經火化為骨灰者,應檢附火化許可證。
另外每個縣市的補償費、救濟金都不一樣,需要準備的申請文件也會有些微差異,在申請遷葬時記得依照各縣市地方政府頒布的規定為主,陽光禮儀在最後段落也會為您整理全台22縣市的撿骨遷葬補助內容。
全台22縣市撿骨遷葬補助一覽
基隆市
| 法規名稱 | 基隆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標準 |
| 申請文件 |
受葬者親屬認領依法應行遷葬之墳墓,於完成遷葬後,得依本標準申請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
| 遷葬補償費 |
前項所指墳墓面積計算範圍,包含埋葬棺柩之墓丘、墓碑、墓手及墓庭所占土地面積。 |
| 遷葬救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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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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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 法規名稱 | 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
| 申請文件 |
完成遷葬後,受葬者親屬得依本辦法申請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由用地機關發給。 |
| 遷葬補償費 | 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用地機關發給遷葬補償費之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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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遷葬救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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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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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 法規名稱 |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附表十五‧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標準表 |
| 申請文件 | 本法規未規定 |
| 遷葬補償費 |
墳墓規格以墳頭石碑、清水磚、水泥洗光為基準(未達此基準者,每門以新臺幣5,000元計算),其他如花磚、洗石子、磁磚、大理石等依上開單價加計4成。 |
| 遷葬救濟金 | 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其墳墓遷葬救濟金得按遷葬補償費規定金額70%計算。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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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
| 申請文件 |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需地機關提出申請:
受葬者親屬認領依法應行遷葬墳墓,於完成遷葬後,得依本辦法申請領取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
| 遷葬補償費 | 合法墳墓分為6級,其級別、面積及補償金額規定如下:
前項第一款所稱面積(即墳墓分級之面積),指覆蓋遺骨(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不含墓園部分。 |
| 遷葬救濟金 | 非合法墳墓發給遷葬救濟金,其救濟金按遷葬補償費發給基準所定金額70%計算。 |
| 備註 | 經需地機關或其受託機關代為遷葬墳墓者,其發給之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應扣除代為遷葬費用。 |
新竹市
| 法規名稱 | 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附表二‧新竹市墳墓遷葬查估補償費及救濟金標準表 |
| 申請文件 | 本法規未規定 |
| 遷葬補償費 |
本標準表所稱墳墓面積,係個別墓碑墓桌祭拜者,按覆蓋遺骨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部分,不包括墓園部分,其計算方式為墳墓最長處(覆蓋遺骨(骸)之主體(墓塚)或護壁頂點至拜庭底端)乘以最寬處(含金爐及后土)。 |
| 遷葬救濟金 | 依補償費發放標準之金額乘以80%。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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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 法規名稱 | 新竹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
| 申請文件 |
完成遷葬後,受葬者親屬得依本辦法申請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由需地機關發給。 |
| 遷葬補償費 | 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需地機關發給遷葬補償費之基準如下:
前項第一款面積(即墳墓面積)計算範圍,指覆蓋骨灰(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所占之土地面積,不含墓園部分。 |
| 遷葬救濟金 | 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發給遷葬救濟金,其發給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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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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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 法規名稱 | 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
| 申請文件 | 本法規未規定 |
| 遷葬補償費(一般墳墓) |
墳墓面積之計算為墳墓最長處(墓龜或護壁頂點至拜庭底端)乘以最寬處,不包括墓園部份。其面積未達1平方公尺者,以四捨五入計算之。 甲級至戊級之墳墓規格以墓碑為石碑及構造物材質為清水磚(或水泥洗光)為基準。未達此基準者,仍以同面積級別之墳墓視之。 墳墓規格達前項基準(或水泥洗光),而有下列1至2款設施者,依補償金額基準加1成,合計補償金額;有下列其中3至4款設施者,依補償金額基準加2成,合計補償金額: |
| 遷葬補償費(家族墳墓) | 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墳墓並設有納骨間者,其查估標準依規定辦理:
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墳墓,其拆遷補償準用一般墳墓拆遷查估補償之規定。 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墳墓未設有納骨間者,其查估標準依上列甲級至戊級墳墓補償標準辦理。 家族墓面積之計算為墳墓最長處(墓龜或護壁頂點至拜庭底端)乘以最寬處,不包括墓園部份。其面積未達1平方公尺者,以四捨五入計算之。 |
| 遷葬救濟金 | 墳墓及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骸)之墳墓因情事變更致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其他公共利益之虞或因公共工程需拆遷而無法提出合法證明文件者,得依遷葬補償費查估補償金額之50%發給拆遷救濟金。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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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
| 法規名稱 | 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臺中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標準 |
| 申請文件 | 應行遷葬墳墓之墓主應於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並攜帶領取遷葬補償費通知文件、國民身分證、印章、切結書,向需地機關、生命禮儀處或區公所辦理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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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遷葬補償費 | 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其遷葬補償標準如下:
前項墳墓面積之計算,指覆蓋遺骨(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部分,不包括墓園部分。 遷葬補償費應以單一墓基為計算單位,1次領取,其發放期間,由需地機關、生命禮儀處或區公所公告並通知墓主;墓主領取補償費時,應檢附身分證明與被埋葬者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及起掘相片。 |
| 遷葬救濟金 | 非依法設置之墳墓遷葬得按遷葬補償費查估補償金額之50%發給遷葬救濟金。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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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 法規名稱 | 彰化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
| 申請文件 | 本法規未規定 |
| 遷葬補償費 |
遷葬補償面積以16平方公尺為限。 |
| 遷葬救濟金 | 本法規未規定 |
| 備註 | 公告限期自行遷葬之期限,自公告日起,至少應有3個月之期間,墓主屆期未遷葬者,視為無主墳墓,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
南投縣
| 法規名稱 | 南投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基準 |
| 申請文件 | 本法規未規定 |
| 遷葬補償費 | 遷葬補償查估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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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遷葬救濟金 | 遷葬救濟金之查估基準比照遷葬補償費各基準50%計算。 |
| 備註 | 主管機關另有提供納骨塔位或其他補償措施者,得不發給補償費或救濟金。 |
雲林縣
| 法規名稱 | 雲林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基準 |
| 申請文件 | 本法規未規定 |
| 遷葬補償費 | 墳墓遷葬補償基準如下:
墳墓面積之計算,指覆蓋遺骨骸(墓塚)與墓廓及墓庭部分,不包括墓園部分。 |
| 遷葬救濟金 | 本法規未規定 |
嘉義市
| 法規名稱 | 嘉義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標準 |
| 申請文件 | 本法規未規定 |
| 遷葬補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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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遷葬救濟金 | 墳墓遷葬救濟金之查估標準比照本表補償費之查估標準,以80%計算。 |
嘉義縣
| 法規名稱 | 嘉義縣墳墓遷葬補償查估標準、嘉義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
| 申請文件 | 本法規未規定 |
| 遷葬補償費 | 辦理墳墓遷葬補償查估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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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遷葬救濟金 | 本法規未規定 |
| 備註 | 逾期未遷葬之墳墓,視為無主墳墓由當地鄉(鎮、市)公所代為遷葬。 |
台南市
| 法規名稱 | 臺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
| 申請文件 | 本法規未規定 |
| 遷葬補償費 | 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標準如下:
上列各級墳墓面積之計算,指覆蓋遺骨(骸)之主體(墓塚)與墓廓及墓庭。但不包括墓園部分。 |
| 遷葬救濟金 | 墳墓遷葬救濟金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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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法規名稱 | 高雄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放標準 |
| 申請文件 | 申請發給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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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遷葬補償費 | 應行遷葬之合法墳墓,其補償費發放標準如下:
墳墓面積:指埋葬棺木之墓丘、墓碑、墓手及墓庭。 |
| 遷葬救濟金 | 按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發放標準50%計算。 |
| 備註 | 非合法墳墓於遷葬公告期限內自行遷葬完成者,墓主除得申請發給救濟金外,不得請求其他費用。 |
屏東縣
| 法規名稱 | 屏東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
| 申請文件 | 應受補償人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辦理認領登記:
前項證明文件無法取得時,得以被認領人6親等以內之親屬2人以上或村(里)、鄰長出具證明文件代替之。 |
| 遷葬補償費 | 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標準如下:
特殊建築設施者,得依照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補償。 |
| 遷葬救濟金 | 非合法墳墓遷葬救濟金發給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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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
| 法規名稱 | 宜蘭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
| 申請文件 | 受葬者親屬(以下簡稱申請人)完成遷葬後,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需地機關申請發給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無法取得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文件、資料或無法確認親屬關係者,得由受葬者6親等內之親屬2人或受葬者戶籍地村(里)長,出具證明文件代替之。 |
| 遷葬補償費 | 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基準如下:
上列所定墳墓面積,以覆蓋骨灰(骸)之主體墓塚、墓廓及墓庭所占土地面積計算之;不包括墓園部分。 |
| 遷葬救濟金 | 前項救濟金額度,按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基準50%計算之。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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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 法規名稱 | 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附表十二花蓮縣辦理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標準 |
| 申請文件 | 本法規未規定 |
| 遷葬補償費 | 辦理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標準如下:
第2級至第7級墳墓規格以墳頭石碑、清水磚、水泥洗光為基準;其他如花磚、洗石子、磁磚、大理石等建材另加外部結構補償費,依各分級補償金額50%計算。 |
台東縣
| 法規名稱 | 臺東縣辦理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放標準 |
| 申請文件 | 墳墓認領人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資料攜帶辦理認領登記:
如前項證明文件無法取得時,得由6親等以內之親屬2人以上或村、鄰長出具證明代替之。 |
| 遷葬補償費 | 辦理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發給標準如下:
改葬係指葬金斗甕者;埋葬係指葬棺木未撿骨。 特殊建築設施,得依照實際面積及構造專案辦理查估,查估時應拍照存證,並經建築或結構技師認證。 |
| 遷葬救濟金 | 按合法墳墓遷葬補償費50%計算。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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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
| 法規名稱 | 澎湖縣墳墓遷葬補償基準表、澎湖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澎湖縣西嶼鄉第五公墓納骨堂管理自治條例、澎湖縣七美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
| 申請文件 | 營葬者或墓主,應於公告期間查對查估清冊、範圍圖、照片辦理遷葬,並於遷移後檢具墳墓起掘證明書、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納骨塔進塔證明書,向主管機關申請遷葬補償費或救濟金。 |
| 遷葬補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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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遷葬救濟金 | 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基於公共利益,得發給遷葬救濟金。其救濟標準得比照遷葬補償基準計算。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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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 法規名稱 | 金門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基準 |
| 申請文件 | 墳墓認領人應於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資料並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辦理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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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遷葬補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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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遷葬救濟金 | 本法規未規定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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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
| 法規名稱 | 連江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基準、連江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
| 申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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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遷葬補償費 |
第1類至第3類墳墓規格以墳頭石碑土葬者為主,用水泥及石塊砌造之墳墓,依本縣當月建築工料價格實際面積補償,補償面積最高以第3類30平方公尺為限。 |
| 遷葬救濟金 | 非依法設置之墳墓得發給遷葬救濟金;其要件及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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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監察院──內政部持續推動殯葬現代化管理
- 基隆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標準
- 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
- 桃園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 新竹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 新竹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 苗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 臺中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標準(原繼續適用)
- 彰化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 南投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基準
- 雲林縣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基準
- 嘉義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標準
- 嘉義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 臺南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 高雄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放標準
- 屏東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 宜蘭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 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 臺東縣辦理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放標準
- 澎湖縣殯葬便民服務網──身事補助
- 金門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查估基準
- 連江縣政府民政社會處殯葬法令一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