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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1. 若是在家因生病或自然老化而死亡,必須先通知當地衛生所,派請醫師依照「在宅行政相驗」流程勘驗後開立死亡證明書(也可委請陽光禮儀幫忙)。
  2. 若是在家因意外過世(例如:跌倒、從樓梯摔落而身亡),必須先通報轄區警察局,報請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開立死亡證明書,同時聯繫陽光禮儀,協助後續的治喪處理。

  1. 醫生宣告親人死亡時,家屬即可聯絡陽光禮儀前往醫院接體。
  2. 請護理師協助為往生者更換乾淨衣物。
  3. 辦理出院手續、繳納費用,並申請10~15份死亡證明書,同時整理病房、將私人物品一併帶走。
  4. 醫院會將親人大體移送至往生室暫時安置,由家屬填寫往生者基本資料,登記完成後等待陽光禮儀人員前來接體,護送大體至欲安置的地點。

完整的治喪費用,包含以下四個項目:

  1. 【禮儀服務】臨終關懷、接體服務、靈堂設置、入殮、出殯、安葬。
  2. 【行政規費】使用公私立殯儀館設施(如:入館費、靈堂費、拜飯費、冰存費、火化費)。
  3. 【自費需求】視家屬需求(如:功德法事、紙厝、庫錢、骨灰罐)。
  4. 【骨灰安置】骨灰長眠的方式及處所(如:公私立寶塔、樹葬植存、海葬)。

公私立設施收費標準不同(私立較昂貴),以上四項的總和,即是一場喪禮的治喪費用。

除了中式喪禮,陽光禮儀也有承辦西式喪禮,主要是按照基督教或天主教的方式進行。

政府提供的喪葬費用補助,從社會保險之死亡給付,到依各亡者身分別、可申請之喪葬補助及亡故慰問金,項目包括國民喪葬補助、低收民眾補助、公保喪葬補助、農保喪葬補助、勞保喪葬補助。

環保葬是近幾年來的新形態葬禮,指的是當人死亡後、以火化的方式將遺體燒成骨灰,不立碑、不造墳、不另做設施、不放納骨塔,避免增加土地的負擔。
常見的環保葬有:樹葬、花葬、海葬、植存,讓遺體化作春泥、回歸大地,避免環境破壞,節省土地資源。

【準備資料】

  1. 樹葬申請書(由申請人簽名蓋章)及填寫切結書。
  2.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核對後發還)及正反面影本、印章、戶籍謄本。
  3. 亡者戶籍謄本(申請日1個月內,記事欄不可省略)或除戶謄本。
  4. 前一階段申請之火化許可正本、骨灰再處理(研磨)證明正本。
  5. 「起掘後樹葬者」應準備起掘證明,「遷出納骨塔樹葬者」應準備遷出證明。

【辦理窗口】
向欲安置骨灰之樹葬區(配合火化停爐公休)或殯葬管理處墓政管理課(例假日公休)提出樹葬申請。

【處理方式】

  • 樹葬:將骨灰埋入土中再植上樹苗,或是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葬骨灰。
  • 花葬:將骨灰埋入土中,再植上花苗。
  • 植存:將骨灰埋入土中,並以花瓣和泥土覆蓋。

【地點】

  • 樹葬:公墓內
  • 花葬:公墓內
  • 植存:公墓外政府指定的綠化園區。

【優缺點】

  • 樹葬:(1)環保葬區最多、申辦容易。(2)衝擊傳統「慎終追遠」觀念、疊葬問題。
  • 花葬:(1)花葬區比樹葬區少、申辦容易。(2)衝擊傳統「慎終追遠」觀念、疊葬問題。
  • 植存:(1)地點少、須等待很長時間。(2)衝擊傳統「慎終追遠」觀念、疊葬問題。

【申請資格】
依亡者遺囑或直系血親、配偶之同意,並將遺體火化後,始得為之。

【辦理流程】

  1. 決定海葬時間(斟酌海象因素),請海葬服務業者安排交通船。
  2. 辦理火化(殯管處核發火化許可及骨灰再處理證明)
    須備妥: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死亡證明或起掘證明、除戶謄本、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
  3. 辦理海葬許可證明(殯管處墓政管理課)
    須備妥: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印章、亡者除戶謄本(申請人與亡者關係證明)、火化許可及骨灰再處理證明,塡申請表、同意書及出海人員名冊。
  4. 辦理出海手續(港務局及海巡署)
    須備妥:海葬許可證明及出海人員名單(隨船出海之必要人員:應以直系血親及配偶為宜。但無直系血親或配偶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2-5人隨船出海)。
  5. 接受安檢(海巡隊檢查站)
    隨船出海人員請務必攜帶身分證接受查驗。
  6. 前往海葬地點
  7. 進行海葬骨灰儀式
    位置:離岸八海浬處
    時間:來回約2~3小時
  8. 返航

【死亡證明】

  • 醫院死亡:由醫院開立。
  • 在家自然死亡:主動通知衛生所開立。
  • 意外或其他事故死亡:向警察局報案,再經由檢察官開立。

【喪禮事宜】

  • 家屬可至當地縣市殯儀館申請辦理。
  • 委託陽光禮儀辦理。

【除戶】
家屬須在30天內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

【查詢】
家屬可到地方國稅局或六都稽徵機關,申請查詢過世親屬生前各類金融遺產及債務。

【繼承】
繼承人如要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必須在知悉繼承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過世者戶籍地地方法院提出申請。

【報稅】
申報遺產稅與綜所稅。

【移轉登記】
在親屬過世後6個月內,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