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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法
病人自主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
2015年12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病人自主權利法
」(簡稱病主法),並於2019年1月6日正式施行。其核心重點為,意願人意識狀態清楚的時候,透過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完成「預立醫療決定」,自我選擇未來的醫療方式。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台灣第一部以病人為主體的醫療法規,也是全亞洲第一部完整地保障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適用對象不再僅限於末期病人,而是擴大為五款臨床條件;從立法宗旨來看,除了保障病人醫療自主、善終權益,也旨在促進醫病關係和諧,可以說是超越個人性的保障,進而擴及家庭、社會性的權益。
要如何簽署病人自主權利法
依照民法必須要是20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者,或是未滿20歲但已婚的人,過程至少要一位二等親一起參與諮商,也可以指定當意識昏迷時可以表達意願的代理人,再經過諮商和簽署。
當病人符合臨床適用對象之五項條件
1.末期病人、2.不可逆轉昏迷、3.永久植物人、4.極重度失智、5.其他經政府公告之重症。
醫師可依病人的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醫師依預立醫療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非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的預立醫療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預立醫療決定後,可以撤除或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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