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 個 月 ( 含事故當月
) 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五個月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 個 月 ( 含事故當月 ) 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遺屬津貼,其給付標準如下:
1.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發給十個月。
2.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發給二十個月。
3.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發給三十個月。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其保險年資,一律發給四十 個月遺 屬津貼。
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經保險人審定應給付者,在未領取該項給付前死亡,又無 勞保條例所規定受益人者,由負責埋葬者請領十個月喪葬津貼,其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不予給付。
自八十七年三月九日起,勞保被保險人死亡時,無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所定之 遺屬者,得按被保 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負責埋葬者,十個月喪葬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