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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面臨不知如何是好、不知所措的時刻,請您節哀,且保持鎮靜。為保護您的權益,陽光以真誠的心,匯整您可能需要注意的事項如下:
 
臨終現象〈最後48小時可能出現的臨終現象〉
嘈雜的呼吸嘎音 可能原因:患者無法嚥下的痰以及口腔分泌物。
處理方法:將床頭抬高、側躺,以棉棒沾水清洗唇部及口腔
大小便功能失調 可能狀況:失禁或尿液滯留
處理方法:使用尿片、溫柔清洗、保持皮膚乾燥清潔。
疼痛 止痛是必要的,無法口服患者,以皮下或肛內給藥
睡眠時間增長 甚或不醒。家屬陪伴可讓患者安心
身體 出汗、皮膚冰冷或變紫。這是循環減慢的關係,增加蓋被可防止
混亂 可能狀況:對時間、地點及人的認知變得混亂。患者可能會看到已故的親友或不存在的事物。可能生理不平衡,腦部腫瘤轉移或缺氧導致。

處理方法:家屬應鎮定安撫患者,隨時提醒患者時間、房間裡的人,視狀況需要適度使用鎮定劑穩定患者精神狀態。
呼吸 呼吸窘迫、不規則,甚至停止 10-30 秒大部份的患者並不會感覺不舒服。某些嚴重肺部換氣功能障礙的患者,可能需要鎮定劑。
食慾及喝水會減少 強制患者多吃東西是沒有必要的,患者身體器官功能漸失,消化能力微弱器官功能漸失,消化能力微弱無法消化,患者並不需要太多的養〈水〉分。
 
 
臨終不安
可能狀況 40%的瀕死癌末患者可能出現臨終不安,患者可能有躁動、呻吟、神智障  礙、肌肉抽搐等現象。
可能原因 精神錯亂、未完成的心願、不捨的心理、大便或小便問題、疼痛、呼吸廾窘迫、噁心、皮膚癢、藥物等。
處理方法
一、 提供口語以及接觸性安慰,可握住患者的手或是提供類似的身體接觸,輕柔的對患者說話,播放輕音樂。
二、 聽覺是最後喪失的身體機能,家屬言詞對談需謹慎。
三、 必要時給予適量鎮定、安眠藥物,讓病人感覺舒服。
 
 
死亡現象
沒有呼吸
沒有心跳
沒有腸道及膀胱控制能力
對聲音及搖動沒有感覺
眼微開
下巴放鬆、口微開 出現臨終不安,患者可能有躁動、呻吟、神智障  礙、肌肉抽搐等現象
 
 
臨終照顧
一、儘可能保持患者的感覺舒適
二、維持患者的尊嚴
三、不要縮短或延長死亡的過程
四、家屬應瞭解即將面臨的狀況,並支持患者渡過臨終時刻
  點滴注射恰當否?
  1. 臨終患者並不會感到餓或渴。
  2. 水分的補充會增加痰液、尿液及傷口滲液的分泌,造成患者不舒服。
  3. 過多的水分,會造成肢體水腫,不好穿衣服,而且會減低與家屬接觸的感覺。
  4. 會使患者較清醒而感到痛苦,但病情不會因此而改變。
五、陪伴患者渡過人生終點
  1. 你可以坐著,握住患者的手臂,讓他知道你就在旁邊。
  2. 就算患者已經失去知覺,他仍然可以聽到你的聲音,知道你的出現。
  3. 家屬穩定情緒 , 可以降低患者的不安。
  4. 情感的矛盾是正常的,許多臨終患者親人可能希望死亡早日到來,可以結束患者的痛苦,但是對於這樣的想法卻又覺得有罪惡感,也許你也會有類似的感覺。
  5. 儘量留在病人身邊,但是如果徹夜不眠的守候,非常疲勞的時候,也要適度休息。
 
 
安寧療護
源由:
源自英國 1940 年桑德絲(Dr. Cicely Saunders )護士,因患背痛而無法任護士之職,但她熱愛照顧病 人,便轉修社工學分,於 1947 年轉任社工人員,並創立全球第一家聖克里思多福安寧院,成為人道 醫療的典範。
 

法源: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於民國 89 年 6 月 7 日公布。條例實施至 91 年部份修正第三、七條於91 年 12 月 11 日 再公布實施部份重要條文。

意義:
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及權益。


名詞:
1.安寧緩和醫療:減輕末期病人之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照顧。
2.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 , 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者。
3.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之救治行為。
4.意願人:指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者。
 

效力: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規範: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規定:
1.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為末期病人。
2.應有意願人簽署意願書。詳細內容可參考中華民國安究照顧基金會 (02)2561-5590 查詢 。
 
 
臨終準備事項
遺物處理
患者交代的事物、財稅、稅務、保險等事項,預先了解、整 理與安排。

匯集親友資料:
重要親友電話、地址匯集,祈能迅速聯繫。

確定死亡證明書來源:
一、在家往生:拿診斷證明書至衛生所或鄰近醫院,請合格醫師確定死亡,即可開立死亡診斷書。
二、在醫院往生:醫師宣佈死亡之後,憑身分證開立死亡診斷書。
三、意外往生:須經法醫檢驗大體後,開立死亡診斷書。
四、大體安置地點:
•自宅:須備一樓,挪出正廳設置靈堂。
•九龍殯儀館(限高雄)
•公立殯儀館

 
 
財產規劃
為避免子女為遺產問題反目,並達到節稅之目的,應於生前即妥善做好財產分配,可利用生前贈與,預立遺囑及指定保險受益人之方式妥善安排。
 
〈一〉贈與規劃下列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一、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二、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總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三、 父母支付子女的生活費
  四、 每人每年不管贈與多少,總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五、 捐贈公有事業或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財團法人。如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六、 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物價值的全數。 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
 
〈二〉遺產規劃
  預立遺囑(生預囑)
  法源:
  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滿16歲者即得預立遺囑(無行為能力除外)。 美國加州1976年通過「自然死法案」(Natural Death Act)推行「生預囑」(Livingwills),至今風行遍佈歐美,漸而較先進亞洲各國也隨之推廣。
  重點:
  表達遺願、傳家言、墓誌銘...等,是永留後代最好的紀念方式。遺產分配、大體器官捐贈、未成年指定監護人、各項險種受益人指定或更改、終生大事處理、遺囑信託。
  好處:
  規劃節稅(遺產、贈與、增值、契稅…等)規劃遺產分割繼承,家產分配原則 避免遺產繼承糾紛,而成無法繼承 (例:房地產因此被政府代管九年後,收歸國有)避免漏報遺產稅,造成漏稅罰款,即早規劃,避免後世不當使用遺產詳細內容可參考民法第五篇繼承第三章遺囑第二節方式。
預立遺囑與法律衝突時,以法律為主,不得妨礙法定繼承權特留分
被繼承人免稅額為七百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因公務殉職,可以扣除一千四百萬元,申報時請檢附死亡時服務機關出具執行任務死亡證明。
 
〈三〉保險規劃
  綜合所得稅每人每年可列舉扣除保險費最高限額為24000元。
營利事業所得稅公司為員工投保團保每人每月保險費2000元內,可作為收入減項。
遺產稅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無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各項險種參考
•勞、健保險給付申請
•公、軍保險給付申請
•學生平安保險給付申請
•私人保險公司給付申請
•私人公司喪葬補助申請
•各縣市社會局清寒補助

詳細內容可參考財政部國稅局或各險種公司查詢